佛山租车-第四章 展位评审与安排办法-佛山禅威
发布时间:2013.12.28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广交会展位分为品牌性展位和一般性展位。
一、 品牌展位安排评审标准
(一)出口额(35分)
出口品牌展位按不同类别展区分别设立700万、500万、400万和300万美元四个等级的最低出口额标准。品牌展位申请企业出口额达到所申请展区最低出口额的得10分,每超过100万或150万美元的加1分,累计不超过35分。
(二)行业自律(5分)
1、积极参加同行业组织的活动,积极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3分)
2、自觉遵守同行业相关规定,履行行业义务,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在行业内无违规记录。(2分)
(三)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20分)
1、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证书中的专利权人应为出口品牌展位申请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专利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得1分,每拥有十项外观专利按一项发明专利计分,累计不超过5分。
2、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每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得5 分,每项省级(副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得3分,累计不超过10 分。
3、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每制定或修订一个产品(技术)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得3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以上三项得分可以累计,最多不超过 20分。
(四)国际通行认证(20分)
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出口品牌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通过一项认证得5分,累计不超过20分。
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指: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 系列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 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行业认证指Oeko-Tex Standard 100 生态纺织品认证、HACCP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和ISO/TS16949 汽车行业质量体系等。
(五)境外商标注册(10分)
境外注册商标持有者须与出口品牌展位申请企业一致,注册商标覆盖的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属商标转让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包括注册多个)得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在欧盟国家内有效的商标,按10 分计算。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简称“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3 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二、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
(一)上一年度出口额(35分)
(二)行业自律(5分)
积极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积极参加行业集体协调,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
(三)国际通行认证(10分)
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出口品牌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属于申请的对应展区参展展品。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指:
1.ISO9000系列 质量管理体系。
2.Oe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认证。
3.HACCP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
4.ISO/TS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
5.ISO14000系列 环境管理体系。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社会责任标准指:
6.OHSAS18000系列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7.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
(四)高新技术企业(5分)
按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计算分值。
(五)研发创新(10分)
按照企业拥有的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或外观专利(10项外观专利按1项发明专利折算)计算分值。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5分)
按照境内外市场商标注册情况计算分值。
(七)品牌荣誉(10分)
国家出口名牌或省级出口名牌。
(八)各交易团不得上调上述评分指标的分值,但可结合本团实际情况增加其他评分指标。
三、出口展展位位置安排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布展水平,更好地展示参展企业和展品,做到展位位置安排规范、透明、公平,特制定出口展展位位置安排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省府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以地方交易团形式参展。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三条 成立由商务部外贸司(简称外贸司)牵头,商(协)会(指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或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下同)、中国对外贸易中心(简称外贸中心)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表参加的展位位置安排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确定参展企业的展位位置。
第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表共6人,其中东部、中部和东北、西部地区各2人。代表由东部、中部和东北、西部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行政排序依次担任。
第五条 标准展位(标摊)是指利用标准展具配置统一搭建的展位。在不改变标准展位主体框架(围板、楣板)的前提下,参展企业可申请对展具配置进行改装。
第六条 特装展位是指参展企业申请使用一定面积空地,对空地不采用标摊装搭形式,而是委托布展施工单位进行专门装修布展的展位。包括:1、品牌展位;2、非品牌展位,即参展企业在同一展区具有2个以上且自愿要求特装的一般性展位。
第七条 特装展位位置在特装区内安排,标准展位位置在标摊区内安排。特装区内先安排品牌展位位置,后安排非品牌展位位置。
第八条 外贸中心结合各展区特点及展厅实际情况,按照位置相对集中原则,统筹划定各展区的特装区和标摊区,确定特装区展位布局,划定不同面积展位位置,并对外公布。
第二章 品牌展位位置安排
第九条 企业在提交品牌展位申请时须同时申请特装布展。
第十条 品牌展位位置按以下顺序安排:
(一)展位面积。即按照企业获得的品牌展位面积,依大小顺序相应安排在特装区展位布局图对应面积的位置。
(二)评审分数。即在展位面积相等的情况下,按企业评审得分高低顺序安排。
(三)主营产品。在展位面积、评审分数相同情况下,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分类标准,展品属于主营范围的企业优先安排。
(四)对往届布展水平不合格企业,最后安排展位位置。
第十一条 在品牌展位数量安排方案确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相关商协会提出展位位置初步安排方案,送外贸中心复核。
外贸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对初步安排方案提出调整建议;商协会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外贸中心的合理建议对初步安排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方案抄报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对调整后的展位位置安排方案进行审定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正式确定展位位置方案并通知相关商协会和外贸中心;商协会在3个工作日内将正式确定后的展位位置安排方案通知各交易团执行。
第三章 非品牌特装展位位置安排
第十二条 在规定的时限内,非品牌参展企业通过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向所属交易团提出特装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各交易团通过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审核本交易团非品牌参展企业的特装申请,汇总后提交相关商(协)会。
第十四条 非品牌特装展位位置按照以下顺序安排:
(一)展位面积。即按照企业获得的一般性展位面积,依大小顺序相应安排在特装区展位布局图对应面积的位置。
(二)主营产品。在展位面积相同情况下,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分类标准,展品属于主营范围的参展企业优先安排。
(三)根据展馆及展厅实际条件和统筹布展需要来安排。
(四)对往届布展水平不合格企业,最后安排展位位置。
第十五条 商(协)会在特装申报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展位位置初步安排方案,送外贸中心复核。
外贸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对初步安排方案提出调整建议;商(协)会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外贸中心的合理建议对初步安排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方案抄报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对调整后的展位位置安排方案进行审定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正式确定展位位置方案并通知商(协)会和外贸中心,商(协)会在3个工作日内将正式确定后的展位位置安排方案通知各交易团执行。
第四章 标准展位位置安排
第十六条 各展区标准展位位置安排办法由相关商(协会)根据实际情况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定:
(一)由交易团按抽签顺序安排。
(二)由商协会按商品特点安排:
1、主营产品。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分类标准,展品属于主营范围的参展企业,优先安排展位位置。
2、同等条件下,属于环保、节能产品的展品和具有创新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优先安排展位位置。
第十七条 商(协)会在相关展区标摊区确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展区展位位置初步安排方案,送外贸中心复核。外贸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建议,商(协)会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外贸中心合理建议进行相应调整,并将正式确定后的展位位置安排方案通知各交易团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参展企业品牌展位位置原则上四届不变,非品牌特装展位和标准展位位置原则上保持两届不变。
第十九条 工作小组在每届广交会期间对参展企业特装布展效果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商(协)会于每届广交会期间对标摊区企业进行检查,对产品混摆严重、不服从协调的企业,调整其下届展位位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第104届广交会起执行。
此前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相关规定,均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广交会业务办负责解释 佛山租车,佛山包车,佛山汽车租赁公司,佛山汽车包车公司-13679817412-请选<禅威租车>--佛山租车公司,佛山包车公司,佛山小车出租,佛山婚庆租车,佛山豪华婚车公司,佛山会议包车公司,佛山旅游包车公司,佛山大巴/中巴包车,佛山
一、 品牌展位安排评审标准
(一)出口额(35分)
出口品牌展位按不同类别展区分别设立700万、500万、400万和300万美元四个等级的最低出口额标准。品牌展位申请企业出口额达到所申请展区最低出口额的得10分,每超过100万或150万美元的加1分,累计不超过35分。
(二)行业自律(5分)
1、积极参加同行业组织的活动,积极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3分)
2、自觉遵守同行业相关规定,履行行业义务,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在行业内无违规记录。(2分)
(三)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20分)
1、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证书中的专利权人应为出口品牌展位申请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专利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得1分,每拥有十项外观专利按一项发明专利计分,累计不超过5分。
2、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每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得5 分,每项省级(副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得3分,累计不超过10 分。
3、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每制定或修订一个产品(技术)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得3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以上三项得分可以累计,最多不超过 20分。
(四)国际通行认证(20分)
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出口品牌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通过一项认证得5分,累计不超过20分。
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指: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 系列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 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行业认证指Oeko-Tex Standard 100 生态纺织品认证、HACCP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和ISO/TS16949 汽车行业质量体系等。
(五)境外商标注册(10分)
境外注册商标持有者须与出口品牌展位申请企业一致,注册商标覆盖的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属商标转让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包括注册多个)得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在欧盟国家内有效的商标,按10 分计算。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简称“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3 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二、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
(一)上一年度出口额(35分)
(二)行业自律(5分)
积极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积极参加行业集体协调,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
(三)国际通行认证(10分)
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出口品牌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属于申请的对应展区参展展品。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指:
1.ISO9000系列 质量管理体系。
2.Oe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认证。
3.HACCP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
4.ISO/TS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
5.ISO14000系列 环境管理体系。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社会责任标准指:
6.OHSAS18000系列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7.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
(四)高新技术企业(5分)
按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计算分值。
(五)研发创新(10分)
按照企业拥有的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或外观专利(10项外观专利按1项发明专利折算)计算分值。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5分)
按照境内外市场商标注册情况计算分值。
(七)品牌荣誉(10分)
国家出口名牌或省级出口名牌。
(八)各交易团不得上调上述评分指标的分值,但可结合本团实际情况增加其他评分指标。
三、出口展展位位置安排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布展水平,更好地展示参展企业和展品,做到展位位置安排规范、透明、公平,特制定出口展展位位置安排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省府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以地方交易团形式参展。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三条 成立由商务部外贸司(简称外贸司)牵头,商(协)会(指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或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下同)、中国对外贸易中心(简称外贸中心)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表参加的展位位置安排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确定参展企业的展位位置。
第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表共6人,其中东部、中部和东北、西部地区各2人。代表由东部、中部和东北、西部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行政排序依次担任。
第五条 标准展位(标摊)是指利用标准展具配置统一搭建的展位。在不改变标准展位主体框架(围板、楣板)的前提下,参展企业可申请对展具配置进行改装。
第六条 特装展位是指参展企业申请使用一定面积空地,对空地不采用标摊装搭形式,而是委托布展施工单位进行专门装修布展的展位。包括:1、品牌展位;2、非品牌展位,即参展企业在同一展区具有2个以上且自愿要求特装的一般性展位。
第七条 特装展位位置在特装区内安排,标准展位位置在标摊区内安排。特装区内先安排品牌展位位置,后安排非品牌展位位置。
第八条 外贸中心结合各展区特点及展厅实际情况,按照位置相对集中原则,统筹划定各展区的特装区和标摊区,确定特装区展位布局,划定不同面积展位位置,并对外公布。
第二章 品牌展位位置安排
第九条 企业在提交品牌展位申请时须同时申请特装布展。
第十条 品牌展位位置按以下顺序安排:
(一)展位面积。即按照企业获得的品牌展位面积,依大小顺序相应安排在特装区展位布局图对应面积的位置。
(二)评审分数。即在展位面积相等的情况下,按企业评审得分高低顺序安排。
(三)主营产品。在展位面积、评审分数相同情况下,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分类标准,展品属于主营范围的企业优先安排。
(四)对往届布展水平不合格企业,最后安排展位位置。
第十一条 在品牌展位数量安排方案确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相关商协会提出展位位置初步安排方案,送外贸中心复核。
外贸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对初步安排方案提出调整建议;商协会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外贸中心的合理建议对初步安排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方案抄报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对调整后的展位位置安排方案进行审定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正式确定展位位置方案并通知相关商协会和外贸中心;商协会在3个工作日内将正式确定后的展位位置安排方案通知各交易团执行。
第三章 非品牌特装展位位置安排
第十二条 在规定的时限内,非品牌参展企业通过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向所属交易团提出特装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各交易团通过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审核本交易团非品牌参展企业的特装申请,汇总后提交相关商(协)会。
第十四条 非品牌特装展位位置按照以下顺序安排:
(一)展位面积。即按照企业获得的一般性展位面积,依大小顺序相应安排在特装区展位布局图对应面积的位置。
(二)主营产品。在展位面积相同情况下,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分类标准,展品属于主营范围的参展企业优先安排。
(三)根据展馆及展厅实际条件和统筹布展需要来安排。
(四)对往届布展水平不合格企业,最后安排展位位置。
第十五条 商(协)会在特装申报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展位位置初步安排方案,送外贸中心复核。
外贸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对初步安排方案提出调整建议;商(协)会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外贸中心的合理建议对初步安排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方案抄报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对调整后的展位位置安排方案进行审定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正式确定展位位置方案并通知商(协)会和外贸中心,商(协)会在3个工作日内将正式确定后的展位位置安排方案通知各交易团执行。
第四章 标准展位位置安排
第十六条 各展区标准展位位置安排办法由相关商(协会)根据实际情况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定:
(一)由交易团按抽签顺序安排。
(二)由商协会按商品特点安排:
1、主营产品。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分类标准,展品属于主营范围的参展企业,优先安排展位位置。
2、同等条件下,属于环保、节能产品的展品和具有创新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优先安排展位位置。
第十七条 商(协)会在相关展区标摊区确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展区展位位置初步安排方案,送外贸中心复核。外贸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建议,商(协)会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外贸中心合理建议进行相应调整,并将正式确定后的展位位置安排方案通知各交易团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参展企业品牌展位位置原则上四届不变,非品牌特装展位和标准展位位置原则上保持两届不变。
第十九条 工作小组在每届广交会期间对参展企业特装布展效果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商(协)会于每届广交会期间对标摊区企业进行检查,对产品混摆严重、不服从协调的企业,调整其下届展位位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第104届广交会起执行。
此前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相关规定,均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广交会业务办负责解释 佛山租车,佛山包车,佛山汽车租赁公司,佛山汽车包车公司-13679817412-请选<禅威租车>--佛山租车公司,佛山包车公司,佛山小车出租,佛山婚庆租车,佛山豪华婚车公司,佛山会议包车公司,佛山旅游包车公司,佛山大巴/中巴包车,佛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