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汽协:若要“三包”不如先完善召回制度

发布时间:2013.12.28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对于汽车“三包”规定(草案),中汽协也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在汽车“三包”规定中,应科学严谨地规定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鉴定机构和消费者等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中汽协也对汽车“三包”规定(草案)提出了初步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发布会上发布。

中汽协首先表示了对汽车“三包”规定(草案)的支持和愿意协助和配合进行调研,为汽车产品“三包”规定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做出努力。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中汽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叶盛基在发言时表示,汽车产品实施“三包”面临着“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等诸多问题,认为现阶段汽车产品实施“三包”的相关配套体系不健全,全面实施汽车产品“三包”,环境条件尚不完全具备。如果仓促全面实施汽车“三包”,很可能难以达到有效保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初衷。同时提出,过高和过度的汽车“三包”要求,势必会大大增加汽车企业售后服务成本和总成本,这无疑也会增加消费者的负担。

对于汽车“三包”规定(草案),中汽协也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在汽车“三包”规定中,应科学严谨地规定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鉴定机构和消费者等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以避免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扯皮、踢皮球。

并且一再强调:汽车召回是汽车“三包”服务的前提。因此,我会认为在汽车产品全面实施“三包”规定前,应进一步完善实施汽车召回为宜。而同时还认为汽车“三包”是否分步实施,首先强化并规范、完善“包修”,进而逐步探索实施“包退”、“包换”,待各项环境条件基本成熟后再全面推进实施汽车产品“三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