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租车-佛山亚运会租车-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近日,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醉驾、飙车等行为拟入刑定罪。草案中这样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驾、飙车这些原本只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下的交通违法行为,如今被写入了刑法修正案草案,让很多驾车人士直呼“后果太严重”!被写入刑法的“醉驾”和“飙车”标准是什么?
现状:
交警天天查醉驾
顶风作案者天天有
如今,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每天都在坚持不懈地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严抓严处,对醉酒驾驶的一律依法处以拘留。就在在近期开展的“迎亚运整治交通秩序百日会战”行动中,其中一项就是严查酒后驾驶。交警表示,即使是在这样的风头火势之下,还有不少驾驶人士顶风作案。在刚刚过去的一次整治行动中,一个星期就查处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144宗,醉酒驾驶交通违法行为36宗。酒后和醉酒驾驶屡禁不绝,交警的严查行动中每天都有“收获”。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暂扣机动车驾驶证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这样的约束力度,有些驾驶人还是不以为然,认为就是扣分扣钱,不怕。”市公安交警部门相关人士表示,将醉酒驾驶这样的违法行为写入刑法,将这种交通违法行为升级为“犯罪”,对驾驶人更有震撼力。
措施:
刑法修正案:严惩危险驾驶者
“刑法理论界有不少学者呼吁在刑法里增设一个‘危险驾驶罪’,就是把这种醉酒驾车规定成一个独立的罪名,规定成比较重的法定量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详向媒体公开表示,严惩危险驾驶者是社会的集体呼声。
从现实中看,“醉驾”和“飙车”是我国社会转型中遇到的问题。近年来由于“醉驾”和“飙车”引发的重大事故发生过数起,并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分组审议中,许多委员认为,此次立法的本意是从源头上堵住这种行为,目前我国刑法还没有专门设置针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罪名,草案增加对醉酒驾车、飙车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值得肯定。
争议:
有人认为这是“一厢情愿”
有人认为措施应该更严
“这样的处罚太轻了,醉酒后在大街上飙车,这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能只判处拘役!”全国人大代表姜健认为,草案的规定太轻,她建议增加如下规定:如造成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伤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样更有利于威慑醉酒驾驶。但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东飞却提出了不同看法,他认为,对于醉驾入刑可能对驾驶者起到威慑作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的观点,这只是一厢情愿,这样的规定没有实际意义。也有专家表示,如果可以靠行政处罚解决的问题,就没必要推给刑法。反对醉驾但这不意味着必须要将该行为上升为犯罪的高度,目前针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醉驾行为,有明确的行政处罚手段,如果执行到位足以遏制醉酒驾驶。
无论如何,“醉驾”和“飙车”写入了草案,那该如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规定引起了多位委员质疑。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分组审议中,任茂东委员认为,只要是醉酒驾驶,就应当处以重刑,至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司法实践中拘役最多是6个月,这点必须细化。
无疑,目前草案中对“醉驾”和“飙车”的规定依然不够完善,是目前广泛引起社会争议的焦点。广东协民律师事务所的林律师指出,作为交通肇事罪新增的条款,必须要规定醉驾飙车肇事后如何从严处理的问题。一是实施醉酒驾车、飙车的行为后,具体该如何处罚;二是在醉驾和飙车导致交通肇事后,如何与普通的交通肇事罪区别。
名词解释
“醉酒驾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拘役”
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