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立法明确禁止汽车租赁公司“代驾”

发布时间:2013.12.28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昨天,《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经北京市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明确禁止汽车租赁公司提供驾驶劳务服务。此外,草案还对北京实行小客车限购政策后汽车租赁业的政策作出规定。

此外,本市将建统一汽车租赁信息平台。租车公司在办理租赁业务时,被要求应当按规定对承租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核对并录入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对承租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提供“代驾”服务 最高罚款1000元

草案将汽车租赁定义为:汽车租赁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草案还在汽车租赁经营者行为规范里进一步明确要求其“不得提供驾驶劳务服务”。此外,在对承租人的义务中也明确“不得要求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驾驶劳务”。

根据这些规定,本市租车公司的“代驾”服务被禁止。同时,草案对于违反规定提供代驾服务的租车公司作出处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遵守经营服务规范的,由运输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司信誉不合格 将禁配增车指标

草案规定本市对汽车租赁小客车增车实施指标额度管理。草案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小客车调控数量要求,统筹确定租赁小客车年度新增指标额度和配置办法。

对此,北京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草案将汽车租赁管理放到大交通治理中一并考虑。该负责人解释称,作为公共交通的补充,租赁汽车承担着部分公共交通的功能。对私有小汽车进行限制的同时,加强公共租赁汽车管理,提升公共租赁汽车行业服务水平,满足一部分人的出行需求,也体现疏堵结合的交通治理理念。

根据草案规定,租赁小客车年度新增指标配置,应当依据上一年度企业安全管理、经营服务、质量信誉、经营效益等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同时要求,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汽车租赁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并作为新增车辆指标配置的依据。

汽车租赁经营者如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对治安案件发生负有较大责任或者综合考核成绩未达到标准的,将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对于这些不合格的汽车租赁公司,应当责令其整改;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不得参与车辆配置,暂缓办理其车辆更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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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从严 留有“活口”

昨天,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副会长范永耀表示,草案不仅在“汽车租赁”的定义上明确了“不提供驾驶劳务”,而且首次在汽车租赁经营者的行为规范中提出,“不得提供驾驶劳务服务”,在承租者义务中也提出,“不得要求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驾驶劳务”,并明确了汽车租赁经营者违规后的处罚措施。

范永耀同时介绍,对代驾租车行为从严规定的同时,也为它留了一个“活口”,即未对第三方提供代驾业务作出规定。而在目前租车公司的操作中,一般通过第三方或劳务公司提供驾驶员,来规避租车公司不得提供代驾租车业务的规定。

租车行业首次明确定位

范永耀认为,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还有两个新变化,一是首次明确了租车行业的定位,将其定位为“公共交通的补充,承担着部分公共交通的功能”。这也释放了一个信号,今后租车行业的发展,有可能纳入公共交通的整体规划,或将享受车牌、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目前,租赁车辆属于社会牌照,需要遵守尾号限行的规定,而出租车、公共汽车作为公共交通,都不受此限制。

二是首次明确“提供9座以上客车使用服务的,适用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据悉,9座以上客车无需参加购车摇号,同时,一些小型租车公司由于达不到参加营运小客车指标分配的条件,所以选择购置9座以上客车投入经营,有些还作为单位班车。此次规定一旦实行,这些9座以上客车需经交通部门批准,获得运营证后才能上路,而且每年的年检等方面都有更严格的要求,将提高这些企业的运营成本。

今年央视“3·15”晚会上,汽车租赁公司的“代驾”业务被指为“灰色经营”,这项游走于“模糊地带”的高利润业务引起了各方高度关注。

据了解,代驾租车业务是指在汽车租赁过程中,同时提供驾驶员的有偿服务。自驾租车和代驾租车只有一字之差,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自驾租车是一种财产租赁,从行业属性上划入汽车租赁业范畴。而代驾租车实质上是客运经营行为,本质上属于出租汽车业,不属于汽车租赁业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