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经销商商会:给“三包”政策的5点建议

发布时间:2013.12.28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国家质检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及10月下旬即将举行的立法听证会,说明汽车“三包”政策已经进入深入研讨并着手制定可操作细则规范的阶段,汽车“三包”出台已进入倒计时。三包规定的出台,将推动汽车消费从卖方市场进入买方市场,增强汽车厂家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意识,促使中国的汽车产业走向健康持续的发展。对此,广大消费者和业界专家一致认为汽车三包应尽快出台,汽车厂商和经销商也在积极应对。作为汽车营销行业的组织——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将代表行业为完善政策建言献策,为推进政策出台进程、促进政策实施献力。

首先,我们认为出台汽车“三包”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升汽车质量的整体水平,是促进中国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好事,是应该实现消费者和汽车生产厂商双赢的局面。

目前,中国迅速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消费国,国产汽车质与量的平衡发展成为消费者最突出的需求,2000多万辆的产能释放,汽车品质能否同步发展值得业界探索。最近一两年,国内外品牌此起彼伏的召回事件,已对汽车质与量的平衡敲响了警钟。相比6年前,汽车“三包”政策出台的时机已经成熟。6年前汽车还是奢侈品消费的范畴,现在普通大众都可以购买得起汽车,汽车开始成为大众消费品,因此汽车‘三包’政策出台很有必要,也是大势所趋。汽车“三包”政策不但要成为维护汽车消费者权益的工具,也将能成为扶持汽车行业成长的工具,对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有一定助益。

然而,什么样的故障才能换车,谁来认定责任,保险、购置税又应该怎么退?该法规在实施上还有许多难点要克服,实施细则尚待细化。为此,我商会组织我会员单位对此进行了热议,在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集中整理了以下几条建议:

一、退、换车标准难界定 期待设立独立第三方的鉴定机构

在汽车三包规定中,明确了车辆退换的具体条件。面对如此细致的规定,消费者自然是欢欣鼓舞,但在执行过程中隐藏着无数扯皮的隐患。如何定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如果消费者与厂商出现不同意见时,谁来做出最终的裁定?一般的做法,自然是成立一个第三方的鉴定机构,但我国现在还没有一个有效的独立检测机构对汽车三包的权责范围进行认定。到底哪些问题属于应该置换或退车,哪些问题属于可以修理的范畴,责任该由哪些部门负责,评定机构需要有什么样的资质及评定人员需要什么样的资格,这些都需要法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需要明示。

如果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消费者未按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造成损坏,自行改装、调整、拆卸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能证明不是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不承担“三包”责任,但应提供合理的收费修理。必须有一个比较客观的第三方,靠制造商鉴定、4S店鉴定不可行,没有权威性和信任度。

我们认为;要使涉及车辆质量问题的维修、更换及退车等相关条例规定能有序有效实施,在出台汽车“三包”相关政策法规及各项技术标准的同时,应设立第三方的鉴定机构,并保证第三方鉴定机构具备独立性、权威性、技术性三大特征,以保证其公平性、公正性及权威性。

二、部分条款有待细化 增强可操作性

汽车三包规定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退车和换车上。有关退、换车,对于经销商和消费者来说,都面临保险、汽车购置税、二手车等一系列的问题。

对于消费者来说,购车上保险、缴税,退换车后就要涉及退保和退税问题。对于经销商来说,换回来或退回来的汽车就是二手汽车,经销商是否可以出售二手车,这也涉及经销商的经销权限。事实上,给经销商提出了备车等各种要求,增加了资金的投入。

以上问题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都需要法规进一步细化。

三、明确责任归属 有利各负其责

现有的三包草案规定,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直接将经销商推向矛盾最前沿。但很多经销商认为,在产品质量上最该负责的是厂家。如果出现问题,下有消费者的投诉,上有厂家的强硬态度,处在夹缝中的经销商将很难受。制造商并没有充分的积极性来解决问题。

经销商成为“负责”的一方。这意味着经销商必须直接面对消费者请求。经销商是负责销售的,但如车辆存在问题,往往受到直接经济损失的肯定是经销商,因为不管退车还是换车,厂家一般都要求经销商来执行,这样经销商会非常被动。

与手机维修类比,汽车经销商类似于手机卖场,手机出了问题,卖场不负责任,而是直接到厂家维修点维修。所以,单列经销商为责任方不甚妥帖。毕竟,汽车作为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汽车厂家。

汽车问(微博)题涉及厂商、经销商和消费者多方利益,三包规定中应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特别是生产企业对“三包”要有明确的说明,以利于规定的顺利实施。

以上是我们对汽车三包规定的一些意见和建议,相信经过不断补充和完善后,汽车三包的各项规定及法规都能完整有效实施,并成为一套公认的墨守体系。

对于汽车市场来说,汽车“三包”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将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一次机会,它将刺激汽车生产商及销售商,在产品品质及服务质量方面不断提高和升华,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更优质的服务,同时也会对汽车生产商及销售商在生产技术及服务理念上提出更高的要求和全新的挑战。对推进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积极意义。

四、汽车三包是一个合同关系 消费者需要有协助义务

汽车三包本质上规定是一个合同关系,那么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就需要有一个对等性,在消费者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其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而这种义务不应是增加消费者额外的支付和负担,而仅仅是为便于争议问题的解决而需要提供的一种协助义务。在汽车三包规定草案公布后,不少经销商担忧,由于社会诚信体制存在很多问题,如果汽车三包规定没有合理的防范和约束机制,则可能会出现大量的恶意索赔事件,因为消费者毕竟是车辆的所有人和控制者,汽车的故障和质量问题不仅涉及制造商、销售商本身,还涉及与消费者使用相关的如保养、道路、油品等因素。

因此,我们建议在汽车三包规定中增加消费者的协助义务,主要包括消费者应当允许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对车辆进行检测和质量分析,消费者在行使三包权利时应如实提供相关维修保养凭证、事故鉴定报告等。

五、建立汽车产品的质量保障体系,真正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汽车召回、汽车产品责任和汽车三包之间的关系有待明确。和汽车质量相关的概念除了汽车三包外,还有“汽车召回”、“汽车产品责任”,它们都是指由于汽车质量问题而产生的需要制造商或销售商通过一定行为对消费者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三者之间有很大的不同和区别,我们需要在汽车三包立法中予以特别的区分。

“汽车召回”主要是为了解决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汽车产品责任”主要是为了解决由于产品的制造、设计、指示、包装等缺陷问题导致消费者或使用者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是针对已发生的个案而言的。而“汽车三包责任”则主要是为了解决汽车产品无法达到买卖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后,买方要求卖方承担的合同质量担保责任。三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

汽车召回仅仅涉及到制造商的权益和利益问题,当然也影响到一部分消费者;但是汽车三包完全是站在消费者的利益上,所以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非常关注。汽车召回制度针对的问题都集中发现在同一批次类型的产品当中,因而需要召回时这一批次类型中即使还没有发生故障的车辆,也要进行修理或者是更换相关的零部件;三包制度针对的只是个体产品出现的个别现象,责任方负责对该产品进行修理、更换甚至是退货,这两种制度合在一起对汽车产品的质量形成了全面的保障体系,也有利的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中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全球最大的汽车消费大国,然而离汽车强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汽车的消费环境就是其中之一。无论汽车三包规定具体在何时颁布,这无疑对净化汽车销售行业、保障车主权益起到积极影响,其影响和作用都将会是深远的,这对于以往汽车“只修不换”是一个巨大的变化。中国车商将积极配合和支持三包规定的出台。我们相信它的实施和不断完善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也会促使汽车企业进一步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并推动整个中国汽车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