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遇车祸后人流讨精神损失费8万元

发布时间:2013.12.28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李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后接受了药物治疗,却不知道自己之前已经怀孕,因为怕对胎儿产生影响,只能选择人工流产。李女士将肇事者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失去胎儿的精神损失费8万元。昨天记者获悉,密云法院已受理此案。

2009年11月,李女士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到密云县教委东侧时,遇到张某驾驶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小轿车右侧与李女士身体左侧接触,造成李女士身体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时,李女士并不知自己已经怀孕,因此接受了常规的药物治疗,发现自己有孕后,她被迫接受了人工流产手术。李女士说,由于自己已经属于大龄妇女,一直未孕,这次意外怀孕却不能保留胎儿,因此非常悲痛,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要求肇事者赔偿因失去胎儿造成的精神损失费8万元。

法庭上,肇事司机张某及保险公司对李女士的流产手术费及精神损失赔偿不认可,他们认为是李女士自主选择流产的,不同意赔偿。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