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费率自主拟定权开闸

发布时间:2013.12.28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千呼万唤始出来,施行多年的全国商业车险费率统一制定模式终于迎来变革。

3月8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将逐步建立市场化导向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只要满足一定条件,保险公司可自主拟定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此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称“中保协”)将拟订商业车险协会示范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以及测算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和使用,同时制定保险公司理赔实务指引。据一位中保协的人士透露,中保协负责拟定的行业示范条款将于近日内正式发布。

一位保监会内部人士告诉记者,此次商业车险费率制度改革主要是确立两个机制,即条款的动态调整机制和费率形成机制。“目前保监会正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过段时间将会正式出台。”他说。

人保暂无缘自主拟定费率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自主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须满足以下条件:经营商业车险业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以及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等。

去年7月末,保监会就向各地保监局及财产保险公司下发了车险费率改革的征求意见稿,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开放保险公司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

相比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此次保监会将自主拟定条款和费率的符合条件由“连续3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变为“2个会计年度”。同时,删除了“上一年度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中“上一年度”的时间限定。

“这主要是为了兼顾中小财险公司的利益。”前述保险监管人士指出,30万辆为保险公司车险承保的历史累计数据,并不限定于某一时点。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偿付能力的限制,人保财险或将无缘出现在首批自主拟定条款费率财险公司的名单之列。年报显示,截止到2010年底,人保财险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15%。

《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电话、网络、门店等不同的销售渠道,拟订不同的附加费用率。

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一旦“出现经审计的上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的情况,保监会将责令停止使用这些条款和费率,并限期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