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证据无效”重在执行

发布时间:2013.12.28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标准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日前发布。这是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尤其对于遏制刑讯逼供、防范错案来说更是具有突破性的举措。

  证据是查明案情,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受多种因素的制约,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仅有8条,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更值得关注的是,一些司法人员过分依据口供的思想误区,使刑讯逼供现象依然存在,错案时有发生。无论是数年前的杜培武、佘祥林案,还是新近披露的赵作海案,几乎每一起错案,都是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运用方面出现差错,且大多与刑讯逼供直接相关。

  刑讯逼供问题成为一个干扰司法公正的顽症。究其原因,缺乏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新出台的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确立了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系属无效的规则;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也明确了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些新的规定,为杜绝刑讯逼供进而防范错案提供了法律出路。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一旦出现错案,其恶劣影响比普通刑事案件严重百倍。近年来,我国采取了收回死刑核准权等一系列措施,避免死刑案件错案的发生。但从总体上看,仍缺乏相应的制度保证。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强调,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具有唯一性。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的确立,可望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

  透过新出台的两个法律文件,人们感受到国家在遏制刑讯逼供、避免违法取证、防范错案等方面所做的积极努力,大大增强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但这两个规定只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实践表明,防范错案的发生,最关键的还是严格执行已有的法律规定。

  毫无疑问,两个法律文件的出台,带给司法机关的更多是对执法活动的限制和规范,与其现行的绩效考核制度也会多少有一些冲突。但政法机关只有严格贯彻执行两个规定,始终坚持讲事实、讲证据,实行最严格的办案标准,才能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杜绝错案,法律也才会真正取信于民。